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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叛逆少年放火烧山获刑一年四个月
发布时间:2014-01-02 09:42:36
本网讯(胡静云 王蕾) 日前,安徽广德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被告人王某因犯放火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王某今年刚16岁,平日里非常叛逆,2013年上半年,王某因与爷爷发生口角,后用刀子将家中厨房液化气瓶的管道割断,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因其是未成年人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2013年夏天,广德持续高温,直逼建国以来安徽省最高气温记录,极易引发山林火险。王某所在村委会在村里多处张贴“森林防火,人人有责”、“天干物燥,严禁野外用火”等安全标语。8月18日中午,王某在回家的路上看到这些标语,觉得非常刺眼,产生了“不让做我偏做”的念头,于是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在竹山的四个地点分别点火,随后离开。庆幸的是,火情被村民及时发现并迅速扑灭,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王某在大面积森林及居民房屋边故意放火,其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因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具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在犯罪后果方面也为造成严重后果。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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