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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长利用职务之便受贿6万余元获刑5年半
发布时间:2014-01-02 09:56:29


    本网讯(廖长春)  12月26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以被告人叶东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

    2005年至2013年,被告人叶东明在担任某管理局副主任科员、副科长、科长期间,利用其对地质勘察项目、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青山挂白”与矿山复绿补助资金等的监督、审核、管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共计6600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东明在担任某管理局副主任科员、副科长、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66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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