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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孙”心切竟拐骗幼童 两人落网受刑罚
发布时间:2014-01-02 10:15:14


    本网讯(周智勇 雷格英)  2013年12月25日,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倍受社会关注的拐骗儿童彭军案,对被告人唐小花、邓公军以拐骗儿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年六个月。

    2012年10月20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唐小花、邓公军在蓝山县塔峰镇东村桥头看见一个两岁左右的小男孩(彭军,2010年9月16日出生),因唐小花的儿子何朋兵无儿无女,遂心生歹念,唐小花将小男孩抱走,由邓公军骑摩托车将该男孩带至蓝山县火市乡八甲村家中。事后,唐小花告知何朋兵称自己捡到一小孩并叫邓公军送去交其抚养。几天后,邓公军将该男孩带至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交其继子何朋兵抚养。2013年7月5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将被拐骗的该儿童彭军成功解救。

    经蓝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小花伙同邓公军拐骗二周岁的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监护,其行为均已构成拐骗儿童罪。二被告人法制观念淡薄,传统观念较重,给他人家庭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损害了被拐骗儿童的身心健康,拐骗儿童对群众的安全感具有极大的影响,社会危害性较大,其行为应当依法严惩。被告人唐小花在共同犯罪中提出犯意,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邓公军在共同犯罪中,帮助实施犯罪行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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