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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16名被告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宣判
发布时间:2014-01-02 11:00:20
本网讯(袁斌 陈华) 2013年12月30日,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对杨某某等十六名被告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杨某某、钟某、王某等十六名被告人因犯聚众斗殴罪或寻衅滋事罪或同时犯两罪,被分别判处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到五年不等的刑期。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钟某、王某等十六名被告人,除被告人叶大某,现年51岁外,皆是20到30岁不等的男青年,均系四川省大竹县人。 2013年4月17日晚9时许,被告人钟某因在该县竹阳镇某歌城的有偿女性陪侍业务与吴某(另案处理)产生矛盾。被告人钟某带上被告人王某等人到该歌城找寻吴某未果,遂与其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并约定当晚在竹阳镇教师新村见面“摆一下”。当晚23时许,被告人钟某邀约被告人粟某某等20余人携砍刀来到竹阳镇教师新村附近等候。附近居民因吵闹声大惊醒探看时被乱骂遂报警。同时,吴某(另案处理)邀约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携砍刀赶至竹阳镇西门护城河桥头聚集,在等候其它联系人员的过程中被民警抓获,并缴获其预备作案使用的砍刀。被告人钟某等人在民警赶到现场前逃离。 2013年4月27日中午,被告人叶某以支付好处费利诱、邀约被告人杨某某召集人员帮被告人叶大某前往大竹县周家镇某煤矿张某某处收欠款。被告人杨某某遂电话联系钟某、魏某等五人,又通过他们一共邀约到24人后前往该煤矿收账。当日下午5时许,杨某某、叶大某等多人先进入煤矿会议室与对方张某某、杨小某等人谈判并发生争吵。最终争吵升级为杨某某一方对张某某一方的殴打和对煤矿财物的打砸。后场面失控,被告人杨某某通知大家离开,但是张某某叫来矿上的大量工人将其拦住,被告人叶大某趁乱逃离。被告人杨某某、钟某等对煤矿工人叫嚣“谁拦就弄死谁”,但被数量悬殊的煤矿工人团团围住,直至民警抵达现场。后经公安机关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杨小某为轻微伤。 同时查明:2013年4月29日,被告人叶大某自动到该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其同伙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杨某某等五人公然藐视国家法律,纠集多人成帮结伙,预谋持械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杨某某、钟某等十四人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钟某、杨某某等五人为聚众斗殴准备作案工具、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叶大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钟某等十三人在寻衅滋事犯罪过程中明知他人报案后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供认了其主要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吕某某等四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缓刑期间犯新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杨某某、钟某、王某一人犯两罪,依法应当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综上所述,根据十六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大竹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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