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瘾君子”养老院内吸毒被查自供盗窃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4-01-02 14:13:49
本网讯(唐雪云) 3名“瘾君子”聚集在一养老院内吸毒本以为无人发现,不料被公安机关查获,随后两名男子主动供述两天前合伙盗窃摩托车的犯罪事实,为此获得了法律的从轻处罚。12月26日,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三名被告人刘万茂、吴酬、罗炳海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至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和一千元人民币的罚金。 2013年6月15日,被告人刘万茂、吴酬、罗炳海在四把镇养老院吸毒时被公安机关查获。随后被告人刘万茂、吴酬主动并如实供述了同年6月13日的合伙盗窃事实。 2013年6月13日17时许,为了筹钱购买毒品,被告人刘万茂、吴酬、罗炳海窜至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小长安镇龙腾村“侧路湾”(地名)路边,趁周围无人之机,由被告人罗炳海放风,由被告人刘万茂、吴酬共同盗得一辆停在路边的正三轮摩托车,后由被告人刘万茂驾驶被盗车辆离开现场。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845元。被盗三轮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后依法归还失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万茂、吴酬、罗炳海为了筹钱吸食毒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84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万茂、吴酬、罗炳海犯盗窃罪成立,应依法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万茂、吴酬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酬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炳海在共同盗窃犯罪过程中负责放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被盗车辆已经发还失主,挽回损失,对三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以被告人刘万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吴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罗炳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责任编辑:
倪冰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