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张雁) 被告人王强、沈建设为了获取些许的加工费,帮助他人用散装白酒灌装“五粮液”,最终被新疆温宿县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二被告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2年11月至12月,涉案人李某(在逃)在利益的驱动下,指使王强寻找加工和存放假酒的地点。遂后王强找到其表嫂沈建设,由沈建设在家中利用李某提供的散装酒、五粮液名酒酒瓶、包装材料和加工工具制造假“五粮液”、“天之蓝”假酒。王强每加工一件假酒从李某处获利60元,沈建设每加工一件假酒从王强处获利20元。2012年12月12日,阿克苏工商局接举报后在沈建设家中查获假“52%五粮液”804瓶、假“天之蓝”216瓶及各类包装材料、商标标识。经鉴定,上述成品酒及包装材料、商标均系伪造,各类成品酒价值达871800元。案发后,被告王强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温宿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强、沈建设在未经他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五粮液等知名品牌的注册商标,侵犯了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危害了商品生产者的合法利益,破坏了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王强、沈建设二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法院考虑到主犯李某未到案,被告人王强、沈建设人只是为了赚取加工费,且加工好的假酒还未流入市场,未造成严重危害。故对被告人王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对被告人沈建设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一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