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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与"小四"斗殴伤命 男子重婚酿恶果
发布时间:2014-01-03 09:22:18


    本网讯(丁华峰)  没有同原配妻子离婚就与另一个女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子,而且又引起“小三”和“小四”斗殴伤命,河南省新密市男子王柳木日前被法院以重婚罪从重判处刑罚。

    今年59岁的王柳木系郑州市郊县新密市农民。1998年至2011年期间,王柳木在与妻子姜某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孙女士以夫妻名义在郑州市租房同居,并育有一女。在此期间,被告人王柳木又与马女士发生姘居关系。2011年2月2日晚,王柳木以出去洗澡为由,从其与孙女士租住的房屋中离开,前往同在郑州市的马女士居住处。孙女士因怀疑王柳木在外边还有女人,便尾随前往“捉奸”。在马女士居住处三人撞面,孙女士与马女士发生严重冲突,并将王柳木推出门外将门锁住。王柳木离开后,孙女士将马女士捆绑起来,次日凌晨,孙女士将马女士杀害。2011年11月1日,孙女士因杀害马女士犯故意杀人罪,被郑州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柳木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我国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王柳木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但被告人王柳木的重婚行为造成了一人被杀害,一人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故对其酌定从重处罚。

    遂以重婚罪判处王留长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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