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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经营生产起纠纷 男子伤人获刑一年
发布时间:2014-01-03 10:03:06


    本网讯(廖长春)  12月30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以被告人黄晓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2012年6月起,被告人黄晓荣与吕健因石料厂的经营生产发生纠纷。2012年8月8日上午,被告人黄晓荣听说通往该石料厂的便道被一部皮卡车堵住,便怀疑是吕健所为,遂纠集多人到该石料厂将该辆堵路的皮卡车推到山坡下。当天傍晚17时30分许,被告人黄晓荣得知吕健在该石料厂,遂又纠集多人前往该石料厂与吕建龙争吵,后被告人黄晓荣与其纠集的“小明”、“老易”、“阿强”等人一起殴打吕健,致吕健左胸第7、8肋骨骨折(轻伤)。2012年11月30日,被告人黄晓荣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晓荣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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