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朱玲) 未成年人邵某因交友不慎,出于好奇吸食毒品,没有经济来源的他,将自己没吸食完的毒品分三次买给他的朋友0.3克冰毒和0.025克麻古。近日,江西省月湖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了解到邵某初一辍学后长期跟着父母在外地摆摊卖糕点,直至2013年春节回到鹰潭。年后,邵某不愿和父母外出留在鹰潭自己找工作。3月份的一天,邵某在“渔场”(玩赌博机的娱乐场所),认识了一个姓“关”的朋友。之后,在一次朋友过生日的时侯,邵某出于好奇跟着姓“关”的朋友第一次吸食了毒品。从此邵某染上毒瘾,由于身上的钱花完了,就将自己吃剩的毒品卖给他人,因此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法院认为,被告人邵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4.715克,情节严重,应以贩卖毒品罪依法惩处。被告人邵某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系以贩养吸,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邵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悔罪态度较好,且在其父母的监管、社区的矫正下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情节,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结合庭审查明被告人的成长轨迹,不难看出此次犯罪是由于被告人交友不慎、文化程度低、缺乏辩别是非能力和自控能力、法制观念淡薄而造成的;其父母由于忙于生计,缺乏精力对其管教,彼此沟通交流较少,也是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为此,被告人的父母今后要对其加强教育和关心,帮助其改过自新;被告人通过本案的审判,要充分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从中吸取教训,改过自新。为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