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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债用于家庭生活后去世 妻子被判还款
发布时间:2014-01-03 13:10:03


    本网讯(王锋)  丈夫生前向他人借款8000元,死后债主上门讨债。日前,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出了判决,判令妻子承担还款责任。

    去年3月份,邹敏秀的丈夫张大年向蒋一才借款8000元,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并为蒋一才写下借条一张,欠条上只签有张大年一个人的名字。

    同年8月份,张大年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在邹敏秀料理完丈夫的后事后,蒋一才拿着借条上门讨债。经多次催要无果,无奈的蒋一才只好将邹敏秀告上法庭。

    庭审中,邹敏秀对借款和该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事实承认,但认为借款系丈夫所为,也没有自己的签名,与其无关,故不愿承担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该借款是用于婚姻存续期间家庭共同生活,系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规定,邹敏秀应当承担还款义务。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姓名为化名)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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