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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眼馋罗汉松 盗挖存放自家获刑
发布时间:2014-01-03 13:43:06
本网讯(黄仲胜 胡献) 发现他人庭院种植有罗汉松,便起盗意,合伙入室挖起运走。日前,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了一起盗窃,一审判决被告人甘祖有、黄超艺犯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甘祖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黄超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甘祖有、黄超艺在贵港市覃塘区大岭乡互合村下棍屯村中闲逛,至韦某全家门前时,被告人甘祖有发现韦某全家门口及庭院种植有三棵罗汉松,便向被告人黄超艺提议实施盗窃,被告人黄超艺表示同意。先由被告人黄超艺负责望风,被告人甘祖有用庭院中的铁铲挖起第一棵后,然后又将另二棵挖起,一起抬回被告人甘祖有家中存放。三棵罗汉松价值人民币5250元。 另查明,被告人甘祖有、黄超艺因涉嫌吸毒被公安民警传唤,在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三棵罗汉松的犯罪事实。覃塘公安分局于2012年10月23日对韦世全的三棵罗汉松被盗窃一案立案侦查。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收缴三棵罗汉松,并已于2012年11月27日发还给被害人。公安机关于同年10月30日在查明两被告人涉嫌犯盗窃罪的情况下仍然决定对两被告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对上述事实,被告人甘祖有、黄超艺在开庭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强制隔离戒毒书,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甘祖有、黄超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甘祖有、黄超艺犯盗窃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甘祖有、黄超艺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传唤,在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共同盗窃韦世全三棵罗汉松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甘祖有首先提出犯意,并积极实施,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超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甘祖有、黄超艺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甘祖有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上的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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