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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丰检察院健全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机制
作者:赵敏   发布时间:2014-01-03 15:29:19


    今年以来,江西省南丰县检察院扎实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不断健全工作机制、规范执法行为,积极维护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取得良好实效,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提升了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共救助刑事被害人8人,发放救助资金20000元,获被救助对象赠送的锦旗3面。

  该院健全审查制度。明确由控申部门审查救助申请材料。控申部门应要求救助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救助申请书;户籍证明;原案处理情况的有关证明材料;是否已获得民事赔偿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为被害人近亲属的,应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当地村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生活确有困难的证明或医院出具的急需救治的证明材料;检察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控申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控申部门审查刑事被害人救助案件,应当严格审查相关证据,查明以下事实:申请人是否属于本办法规定刑事被害人救助范围;申请人家庭困境与犯罪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属于本院开展刑事被害人工作管辖范围;案件是否已经终结,刑事被害人通过诉讼是否已获得赔偿;申请人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社会救助。

    同时,该院规范办理程序。控申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立案并指定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办理。办案人员首先应当阅卷审查,制作阅卷笔录,并且要会见申请人,了解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及其要求。办案人员应当走访申请人所在地村民(居民)委员会,可以走访、调查申请人的亲戚、朋友、邻居,以确定申请人的真实情况,可以到被不起诉人或被告人所在的村民(居民)委员会了解被不起诉人或被告人的真实情况,以确定其是否具备赔偿能力。审查终结后,应当制作刑事被害人救助案件审查终结报告,经控申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检察长提交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案件,报请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结案,并向申请人说明。

  此外,丰富救助方式。该院对被害人司法救助不限于物质救助,当物质救助不能很好地解决危及被害人及其亲属基本生活时,结合具体情况,采取其他救助措施,实现救助方式的多元化、高效化。 如对生活无着落、无住所、无医疗保障的被害人或其家属,该院联系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福利、养老等部门,帮助解决基本就业、临时居住、社会养老、医疗保险等问题。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监护人或近亲属的,由于受犯罪行为侵害导致无法正常生活、学习的,联系基层群众组织等指定监护人,同时协调相关部门为其解决基本生活、失学辍学等问题。该院还关心遭受痛苦的刑事被害人的各种心理问题,通过心理疏导、心灵慰藉、情理感化,对刑事被害人开展心理救助工作,有效化解其心理苦闷,改善其精神状态。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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