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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为泄愤超市放火致老板夫妇死亡被判死刑
发布时间:2014-01-03 14:39:19
本网讯(黄丽研) 因与店老板多次发生争执,超市员工马攸泉怀恨在心,放火烧超市致老板夫妇死亡,被告人马攸泉被法院依法判处死刑,并于2014年1月3日执行。 马攸泉和两名被害人是老乡,2010年8月,被告人马攸泉受雇到那坡县新世纪服装超市打工。期间,被告人马攸泉多次因工作琐事与老板李勇泳发生争吵。2012年1月5日晚,被告人马攸泉再次因工作琐事被老板李勇泳指责,两人发生争执。 2012年1月11日晚,被告人马攸泉因服装超市当晚关门之事再次受到老板李勇泳的指责,被告人马攸泉便怀恨在心,伺机报复李勇泳。当晚服装超市关门后,老板李勇泳、覃雁夫妇按往常在服装超市内收银台北侧的一间小卧室入睡,被告人马攸泉在收银台南侧旁边一间小房间入睡。次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马攸泉起意纵火烧死李勇泳夫妇,于是在服装超市内将几件商品衣服堆放在李勇泳夫妇的卧室门口,从二楼厨房拿了一把不锈钢菜刀摆放在卧室门口旁预防李勇泳夫妇冲出反抗,然后从收银台抽屉拿了一只打火机点燃堆放的衣物,但火未燃起。于是被告人马攸泉又到服装超市二楼的杂物间将服装超市备用发电的内装有约4、5升汽油的一只塑料油桶提到李勇泳夫妇的卧室门口,将汽油淋泼到堆放的衣物和卧室门板上,用打火机点燃衣物引燃大火,听到李勇泳夫妇在卧室内发出惊叫求救声后,被告人马攸泉才从服装超市的二楼侧门逃离现场。被害人夫妇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新世纪服装超市被烧毁的衣物价值人民币617,783元。2012年1月16日下午,被告人马攸泉在南宁市向公安机关投案。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攸泉因与被害人李勇泳因琐事产生矛盾而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其明知在李勇泳夫妇卧室门口放火会造成李勇泳、覃雁夫妇伤亡并可能会烧毁服装超市并危及周边商铺及邻居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仍实施纵火行为,最终导致两人死亡、服装超市价值人民币617783元的衣物被烧毁,其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了放火罪。纵观被告人马攸泉的犯罪情节,其出于报复心理,竞不计后果,故意纵火,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以放火罪判处马攸泉死刑。 该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核,核准了对马攸泉的死刑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命令,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3日依法对马攸泉执行了死刑。(被害人名字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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