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与妻纠纷捅死岳父 男子被判刑十四年
发布时间:2014-01-06 10:45:03
本网讯(赵凤良 孙德国) 不能智慧处理家庭矛盾,也是酿成大事的一种因素。山东滨州郊区1989年1月出生的宁锦商,就是因为与妻子发生一点小摩擦,而不能和谐处理,结果由争执发展成打斗,而将将岳父刺死,自己也由此成了罪犯。 2012年12月9日,宁锦商的母亲在哄一岁的孙子睡觉,而小孩继续哭闹。一旁的儿媳金生爱埋怨婆婆:“这么个孩子都哄不好啊!” 宁锦商见妻子这样跟自己的母亲说话,就很是生气:“滚!你给我滚!”颇有脾气的妻子金生爱见老公对自己这么不客气,且是自己的娘家妈刚来住了两天,就以为丈夫话中有话,“走就走!”于是,叫上自己的娘家妈,带上孩子,一气之下回了娘家。 “竟然耍起了脾气?”宁锦商越想越气,就打算也“以气赌气”。在12月12日晚,他就决定去妻子娘家先“把俺孩子抱回来!”临行前,还携带了一把单刃尖刀防身。来到岳父家,他没好气地扫视了屋中人,来到了自己的小儿子面前:“宝贝,来让爸爸抱!”说着,抱起孩子就往外走。“你来干啥啊!凭什么来俺家抱孩子?”金家人大叫,岳父金山连忙过来阻拦。这样,女婿与岳父二人发生了争执,并引发了肢体打斗,宁锦商掏出单刃尖刀,朝金山头面部一通的乱“划拉”,刺中金的颈部,鲜血直流。“快来人啊!”众人乱作一团。忙乱的打斗中,宁锦商还把岳母左面颊部刺成轻伤,满口鲜血直淌。妻子金生爱前来阻拦,他又向妻子下颌及左腹部捅了两刀,构成轻微伤…… 滨州中级法院一审,根据宁锦商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应予以从重处罚,但鉴于案件发生于亲属之间,宁锦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被害人近亲属亦书面请求对尚建勇从轻判处。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宁锦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责任编辑:
倪冰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