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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找人“摆平”纠纷致人伤获刑一年多
发布时间:2014-01-06 13:33:46


    本网讯(刘媛 胡振艺)  因工程问题与农民工发生纠纷,公司员工遂找人“摆平”,过程中造成多名农民工受伤。2013年12月3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被告人徐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

    2012年11月,一家劳务公司招募韩鹏等二十多名农民工来到南昌市一工地做工。同年12月1日,因劳务公司将原本打算交付给上述农民工的部分业务被他人承接,导致农民工与劳务公司发生纠纷,农民工要求劳务公司补偿每人误工费、车费等费用共计5920元,但劳务公司以费用过高为由拒绝,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2012年12月2日23时许,劳务公司员工徐桐电话联系胡斌(另案处理)叫其纠集人员“摆场面”以吓唬农民工。

    在纠集了夏伟等数十名社会闲散人员(均另案处理)后,被告人徐桐安排上述人员进入农民工所在工地的宿舍,强行将陈俊等部分民工带至工地办公室,剩余部分民工在办公室外等候。被告人徐桐在该工地办公室,逼迫进入办公室的民工按照劳务公司确定的远低于农民工提出的工资数额结算工资并离开工地,担心被打,前三个民工签字领了工资。后因工资数额太少,办公室外的农民工与被告人徐桐纠集的社会闲散人员发生争执并持钢管等工具发生斗殴,被告人徐桐见状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俊躯干部外伤致左侧肩胛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甲级;夏伟头部外伤致脑挫裂伤,硬膜下血肿(出血在幕上,出血量约25ML)、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重伤甲级。2012年12月4日,被告人徐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劳务公司与被害人陈俊达成和解,并支付其人身损害赔偿款人民币17000元,被害人陈俊对被告人徐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桐逞强耍横,纠集多人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情节恶劣;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一名受害人轻伤甲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徐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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