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一句“玩笑”起争执 男子冲动伤人太不值
发布时间:2014-01-06 13:57:36


    本网讯(刘刚)  开玩笑也有限度,玩笑开过了头也会平生事端、害人害己。近日,新疆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自诉案件,就是因为一句“玩笑话”引起的。

    被告人文杰是一名44岁的男子,曾有过故意伤害犯罪前科。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某是一名43岁的男子。2012年10月4日上午,范某和文杰在哈密铁路35街一饭馆吃早餐时相遇,聊天中范某开了一句玩笑说,文杰以后是孙子,见到范某时要喊爷爷,这句玩笑话引起文某不满,继而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文杰持刀捅伤范某。经法医鉴定,范某的损伤属轻伤。

    本案经哈密市人民法院一审,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以被告人文杰犯故意伤害罪(轻伤),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自诉人范某各项经济损失的80%,计2万余元。

    法院认为,文杰因琐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加之他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自诉人范某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过错,可减轻文杰的民事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倪冰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