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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纠纷携儿女投河 乐昌一母亲被判无期
发布时间:2014-01-06 15:21:24


    本网讯(汪次安)  今天(1月6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称,日前该院对去年5月7日发生在乐昌市坪石镇,一位母亲携一双亲生儿女投河自杀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朱艳玲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供称携一双儿女投河

    庭审中被告人朱艳玲供称,2012年2月16日,其带着与前夫所生的女儿李某娟(2010年6月出生)改嫁给李某斌,婚后生育一子。再婚后其与家婆郑某娇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便萌生了带着孩子一起投河自尽的念头。

    2013年5月7日上午11时许,其趁家婆干农活之际,背着年仅10个月的儿子,手牵3岁的女儿走入村口的武江河中,因河水流速较快,女儿被冲走,自己也被河水冲至几十米远的河边。其爬上岸后回到母亲邓某香在坪石镇的出租屋,并告诉了母亲其带儿女投河一事。随后,邓某香叫来李某斌,并一起带朱艳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当日,李某娟的尸体被找到,但其儿子李某浩至今下落不明。

    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携子自杀

    韶关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艳玲因家庭琐事便将女儿李某娟带入河中致使其溺水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所提李某浩至今未找到,现有证据只有被告人供述将李某浩投河淹死,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足以证实李某浩已经死亡的辩护意见,经查,理据充分,法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案发后在家人陪同下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应予从轻处罚。且本案是因家庭纠纷所引发,其社会危害性与社会上以残忍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案件有所区别,量刑时亦可予以考虑。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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