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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拳打伤朋友脸 赔偿自首被判缓
发布时间:2014-01-06 15:26:42
本网讯(吴章科) 本来是朋友关系,却因为一点儿小事大打出手,致朋友轻伤,自己也因此付出惨痛代价。2014年1月6日,河南省固始县法院对该起故意伤害案作出宣判,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洪常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院查明,被告人洪常与被害人鲁辉系朋友关系。2013年8月20日23时,鲁辉与他人在固始县中山大街一烧烤摊吃饭。次日凌晨一时许,洪常通过电话与鲁辉联系后骑摩托车到鲁辉吃饭处,一起喝啤酒吃饭。饭局结束后,鲁辉坐上洪常的摩托车到洪家,后两人因琐事发生了争吵。洪常先对鲁辉脸上打了一巴掌,又用拳头对鲁辉的右耳部打了数拳,致鲁辉右耳部及左眼部等多处受伤。后鲁辉报警。 经法医鉴定,鲁辉右耳鼓膜外伤性穿孔,属轻伤。经固始县公安局主持调解,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0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2013年10月15日,被告人洪常到固始县公安局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洪常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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