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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婚外情三败俱伤 情夫情妇与丈夫均获刑
发布时间:2014-01-06 15:42:34


    本网讯(汪次安 林倚萍)  1月3日,笔者在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该县某村村妇何某英想与情夫宋某强解除不当男女关系,被宋某强以“如果分手就将他们的关系公诸于世”相威胁,并欲强行与何某英发生性关系,结果被何某英夫妇联手将其砍成重伤。何某英妇夫因故意伤害双双获刑,宋某强也因强奸(未遂)而入狱。

    2009年,翁源县某村有夫之妇何某英与同村村民宋某强产生感情并发展为情人关系。半年后,何某英因害怕事情败露,且觉得愧对丈夫,便提出与宋某强分手,遭到宋某强的拒绝。宋某强扬言如果分手就将他们的关系公诸于世,于是二人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便一直持续了下来。

    2012年9月27日上午,何某英在石子埂劳动时,接到宋某强的电话,何某英便将其约到二人以往约会发生性关系的荆棘林中。见面后,何某英再次提出分手,并苦苦哀求宋某强放过她。然而宋某强不但不听,反而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何某英拼命反抗,并拾起镰刀向宋某强左腿砍去,并高声喊“救命”。宋某强见状,来不及穿好衣裤,裸着下身逃跑,何某英拿着镰刀追赶。这时,何某英的丈夫宋某珍恰好驾驶摩托车前来找何某英拿钥匙,听到妻子的叫喊声,即刻冲了上去,当看到衣裤不整的宋某强及上衣被扯开的妻子时气血上涌,不顾一切的拿着铁水管上前殴打宋某强,何某英也继续用镰刀砍宋某强的腿部。直看宋某强血流不止并跪地求饶,夫妻俩才停手。之后,何某英打通了村治保主任的电话,告知其被宋某强强奸后被她用刀砍伤,治保主任立即报警并召来救护车。经司法鉴定,宋某强的伤情构成重伤。

    2013年7月29日,翁源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某英、宋某珍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何某英是主犯,宋某珍是从犯,且两被告人犯罪后能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均可以减轻处罚。据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何某英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判处宋某珍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同年12月16日,该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宋某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但由于被害人的强烈反抗等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遂依法以强奸罪(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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