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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书虚构老婆为“危改”对象获刑八个月
发布时间:2014-01-06 16:08:41


    本网讯(黄仲胜 张婷婷)  近日,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了一起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贴款的刑事案件,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韦人欢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韦人欢原任覃塘镇某村党支部书记,闭月羞是其妻子。2012年12月左右的一天,村委主任马其顿(另案处理)找其说,我们村有一个危房改造指标完成不了,他和镇民政办主任刘海涛(另案处理)看过其房子,提出以其妻子闭月羞的名义申请危房改造,办通后大家都得点好处,后其表示同意。经三人商量一致,其以妻子闭月羞的名义填写申请材料,过了一个月左右,17600元的补贴款分两次,每次8800元打到了其妻子的信用社存折。第一笔补贴款8800元到账后,领了8000元,打电话联系马其顿,通知刘海涛在04街“光头佬”饭店吃中午饭,饭后,其将事先用信封装好的4000元给刘海涛,3000元给马其顿。第二笔补贴款8800元到账后,听说检察机关下来调查,一直不敢领出来分。2013年4月份左右的某一天,刘海涛被检察机关问话后不久,就和马其顿到其家中,商量如何应对检察机关。第二天,马其顿拿7000元交给其,说暂时交回其保管,待以后看情况怎样再说。

    证人闭月羞的证言,证实其是韦人欢的妻子。于2013年2月,分两次,每次8800元,总共17600元打进了其开户的信用社账户。其不符合申请危房改造补贴的条件,刘海涛、马其顿和其丈夫韦人欢一起商量用其名字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2012年12月一天,其丈夫韦人欢跟其讲,镇里还有一个危房改造补贴指标,马其顿和刘海涛商量后,叫用其名义申请,当时其不同意,还说不要相信他们,不要这些钱,会被拖下水。后马其顿找其拍照时和韦人欢写申请书时,就知道用其名义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的事情了。补贴款到账后,分两次取出交给其丈夫韦人欢保管,其丈夫说要分点钱给刘海涛和马其顿。到2013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刘海涛和马其顿到其家中,说刘海涛被检察机关问话了24小时,商量如何应对检察机关。第二天,马其顿将他和刘海涛分得的7000元退给其丈夫韦人欢保管。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期间,被告人韦人欢利用其担任贵港市覃塘区覃塘镇某村党支部书记的便利,在协助政府从事危房改造的工作中,与村民委员会主任马其顿、覃塘镇民政办主任刘海涛共同商定,虚构闭月羞为危房改造对象,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贴款人民币17600元。后被告人韦人欢分得10600元,马其顿分得3000元,刘海涛分得4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韦人欢在检察机关没有立案前,对其询问时,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与刘海涛、马其顿共同贪污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韦人欢已经全部退出所得赃款人民币176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人欢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危房改造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构事实,与他人共同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贴款1760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人欢犯贪污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贪污的涉案金额17600元,应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被告人韦人欢在检察机关调查期间,主动交待办案机关尚未掌握其与马其顿、刘海涛共同贪污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韦人欢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到案后,被告人韦人欢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退出所得全部赃款人民币17600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适用缓刑。对于被告人韦人欢提出其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依法予以采纳。被告人韦人欢退出的违法所得176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作出如上的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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