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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为牟利 二男子均获拘役并罚金
发布时间:2014-01-06 16:29:33


    本网讯(周小燕 易义东)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二男子因开设赌场牟利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宋朋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黄方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5月份,被告人宋朋在宜春市袁州区西村镇分界村和河北村的两处民房内开设赌场,并安排专门人员分别负责开车接送参赌人员、守路望风和在赌场内抽水收钱等,赌场每次参赌人员多达数十人,赌博方式是利用扑克牌玩“三公”。

    被告人黄方一开始同被告人宋朋合伙经营赌场,大约一个星期后退伙,但仍经常到赌场参与赌博。

    2013年7月4日下午,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民警当场查处了位于西村镇分界村的赌博场,抓获被告人宋朋、黄方等数人,缴获赌资53100元人民币。

    另查明,被告人黄方2012年5月22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袁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朋、黄方,有分有合开设赌场,安排专门人员分别负责开车接送参赌人员、守路望风和在赌场内抽水收钱等,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方原虽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但根据其犯罪情节,可在有期徒刑以下判处刑罚,不以累犯论处,属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适当增加刑罚量。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据此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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