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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5000元好处费贩卖439.6克毒品获无期
发布时间:2014-01-07 09:09:24
本网讯(黄丽研) 韦廷朝去广东汕头市打工之际认识当地人“阿明”,“阿明”叫韦廷朝为其买毒品回汕头市贩卖,韦廷朝为获利,从靖西买了毒品带去汕头市。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在2014年1月6日宣判此案。 2013年5月6日,被告人韦廷朝在靖西县壬庄乡邦亮村亭坡屯西面山坡,用6万元人民币向一个不知名字的越南男子购买一块海洛因和二小包海洛因。同月8日,韦廷朝携带所购买的海洛因搭乘往东莞的客车欲到广东贩卖。当日15时许,当车行到靖西县武平乡弄通公安执勤点时被公安民警检查,当场从韦廷朝裤袋内缴获海洛因二小包,其中白色小包净重50.3克、黑色小包净重50.7克,从其随身携带的手提袋内缴获海洛因一块,净重338.6克。经鉴定,从缴获海洛因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其中白色小包含量为82.4%、黑色小包含量为83.8%、一整块海洛因含量为77.6%。 被告人韦廷朝及其辩护人提出:一、韦廷朝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应按运输毒品罪对其定罪,韦廷朝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运输行为尚未完成,属犯罪未遂。二、韦廷朝向越南人购买毒品的毒资是“阿明”出的,其目的是将毒品带到广东交给“阿明”后获取5000元的好处费的。三、韦廷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廷朝为牟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贩卖毒品海洛因439.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针对第一点辩护意见,经查明,被告人韦廷朝为了拿毒品到广东省汕头市出售牟利,向越南人非法购买海洛因439.6克,在途中被查获,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贩卖毒品是指为销售而非法收购毒品或者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的行为,而被告人韦廷朝为销售而非法收购毒品的行为已经完成,故其行为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不属犯罪未遂,该辩解、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针对第二点辩护意见,经查无据,不予采纳。针对第三点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韦廷朝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韦廷朝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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