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戌娟 罗雪姣) 家住湘潭县排头乡的胡坚因自己父母与他人发生纠纷而报警,民警赶到现场进行调解时,胡坚纠集三青年冲击调解现场并殴打民警,致民警受伤。近日,湖南湘潭县法院对四青年犯妨害公务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胡坚等四人拘役四个月零十五天至五个月不等刑罚。
2013年8月7日下午4点,湘潭县公安局民警楚某接到胡坚报警称:其父母因农田用水的事被村主任彭某等人打伤,要求派出所出警。派出所民警楚某、王某等人随即赶赴排头乡彭某家,组织调解胡坚父母与彭某之间因农田放水灌溉发生纠纷一事。调解过程中,胡坚纠集李志、范平等人冲进调解现场,李志动手殴打彭某,民警楚某、王某见状依法口头传唤李志,李志不听,民警便对李志采取强制传唤,在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李志对民警楚某、王某进行殴打、撕扯,同时胡坚、范平等人也上前采用拖、拉、扯的方式阻止民警传唤李志,任辉在旁边以“莫让派出所的车子走,挡在车子前面就是的,他们不敢从你身上扎过去”等言语进行威胁,致使民警的工作无法开展。后经派出所其他民警支援,才将胡坚、李志、范平、任辉四人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经鉴定:民警楚某、王某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胡坚、李志、范平、任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构成妨害公务罪。任辉在共同犯罪中,相对其他三被告人所起的作用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法院判决,胡坚、李志、范平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任辉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零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