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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生纠纷 男子伤人被判拘役五个月
发布时间:2014-01-07 09:44:22
本网讯(黄仕俊 曾民) 近日,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土地权属纠纷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王中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2013年8月10日下午,被告人王中华的邻居陈某生在自家屋后挖井,王中华不让挖,并打电话叫来县执法大队人员制止。随后,王中华在自家屋后挖土,陈某生也不让他挖。当日下午5时许,陈某生找来该村小组村民代表詹某羊、元某平、村小组会计詹某民(詹某羊的儿子)等人来到王中华家中协商,协商过程中双方发生争吵,争吵中,双方发生打架,在互相扭打的过程中,王中华将詹某羊打伤。经鉴定,被害人詹某羊的伤势构成轻伤甲级。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中华与被害人詹某羊就赔偿问题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人王中华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赔偿了被害人詹某羊人民币65000元。为此,被害人詹某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出具了一份刑事谅解书,要求法院对被告人王中华从宽处罚。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中华因土地权属纠纷,与被害人詹某羊发生打架,致詹某羊轻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中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且与被害人詹某羊达成了和解协议,并按照协议的约定积极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情节。综合本案的全部量刑情节及危害后果,决定对被告人王中华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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