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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糖果为诱饵 老汉奸淫幼女被重判
发布时间:2014-01-07 09:56:28
本网讯(王锋) 我国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近日,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对奸淫幼女的被告人陈东东,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年近60的陈东东一直未婚,个人独自居住已二十余年。2013年9月20日10时左右,陈东东见古某某(女,6岁)等三名小孩在自己家门前玩耍,便拿着糖示意古某某等三名小孩过去吃糖,当另外两名小孩离开被告人陈东东的房屋后,被告人陈东东产生了与被害人古某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于是被告人陈东东便将自己的裤子脱至膝下并坐在床上,随后将被害人古某某的裤子脱至膝盖处,生殖器与古某某的生殖器发生了接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祖勇明知被害人古某某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还用诱骗的方式对被害人进行奸淫,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有关强奸罪的构成要件。鉴于被告人陈祖勇奸淫幼女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为化名)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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