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徐娟) 一男子因入狱与女友分手,出狱后在前女友与其联系时想前女友留宿遭拒绝,男子便使用暴力强行与前女友发生性行为获刑。被告人彭铭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
被告人彭铭与被害人郭某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后因被告人彭铭入狱导致二人分手。2013年3月18日17时许,被害人郭某某(1996年出生)打电话给被告人彭铭,打算让被告人彭铭送其回家。随后,被告人彭铭驱车来到遂川县城接到被害人郭某某,并将其带至遂川县城一酒店房内吃饭。尔后,被告人彭铭要求被害人郭某某留宿遭拒绝,便抚摸被害人郭某某的腹部并解开其内衣纽扣,欲与被害人郭某某发生性关系,被害人郭某某大声制止并用手推开彭铭,但被告人彭铭继续强行拉扯被害人郭某某的衣裤,被害人郭某某激烈反抗并咬伤被告人彭铭的双臂,以阻止彭铭,被告人彭铭便打了被害人郭某某一耳光。之后,当被害人郭某某趁彭铭接听电话之机欲离开房间时,被告人彭铭又强行将被害人郭某某拉回床上,并不顾被害人郭某某的极力反抗强行与郭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彭铭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方法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彭铭的犯罪对象是未成年人,且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彭铭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彭铭能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