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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能否向无证驾驶者进行追偿?
作者:陆志强   发布时间:2014-01-08 14:56:28


    【案情】

    陆小弟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陆日岩所有的桂LU991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县道坡洪—雷圩6KM+897M处与梁锋驾驶的桂LJ798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陆小弟受伤、梁锋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田阳县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陆小弟负事故主要责任,梁锋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前,陆日岩为桂LU991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向原告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为此梁锋的家属向田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陆小弟、陆日悟、黄秀仁和陆日岩赔偿损失。

    田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家属122000元。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赔偿后,又向田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陆小弟的法定代理人陆日悟和黄秀仁赔偿其垫付的赔偿款122000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偿款享有追偿权无疑义,但对保险公司向陆小弟等人追偿的比例范围产生了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交警部门认定无证驾驶人陆小弟承担主要责任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应根据其在事故中的责任大小进行追偿。陆小弟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即承担事故的70%,陆小弟应在其责任限额内向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即承担金额为85400元(122000元×70﹪)的给付责任,保险公司只能向陆小弟追偿85400元。

    另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无须根据陆小弟的过错程度确定追偿数额,而应由陆小弟全部承担。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本案中,陆小弟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明显过错,属该交通事故的直接致害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款122000元,其履行垫付责任后,有权向致害人陆小弟追偿,由于陆小弟在事故发生时未满18周岁,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应承担的责任依法应由其法定代理人陆日悟和黄秀仁承担。

    关于追偿的比例范围,在无证驾驶、醉酒驾驶人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就全部赔偿数额进行追偿,但在本案中,由于陆小弟负主要责任,受害人梁锋负次要责任,对这种事故责任的追偿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没有具体规定,各地的做法也不一样。但在无证驾驶、醉酒驾驶人承担主要或次要责任的情形下,则有人认为应按比例追偿。笔者认为此种做法不妥,保险公司此时仍可就全部赔偿数额进行追偿,不应划分责任比例。该种做法具有法律依据,亦符合民法上的公平原则。

    (作者单位: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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