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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动中的合同作用效果
作者:郭仕伟   发布时间:2014-01-09 09:40:45


    说到合同,是指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由此看出,在我国,合同受到严格限制,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依法成立的合同需要遵守和履行承诺。那么行动中的合同的作用如何,也就是说实际生活在运用合同的作用表现在哪里呢?

    当然,在我国合同的作用,我们都知道合同是有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利于加强国家对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和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有利于专业化生产的发展协作和经济联合,促进经济技术交流合作。因此,便衍生出很多合同,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承揽合同、行纪合同等等类型,涵盖我们生活中的各方各面。

    合同的作用也在维持各方权利义务,使交易有序、经济秩序有条不紊发展,可以说合同的作用在交易中体现得淋漓尽致,作用显而易见。这些是从大的方向上来看待合同的作用。而具体运用到个案中,合同的运用效果又是如何呢?

    一项叫马考利的研究表明,无论在交易的确立阶段还是执行阶段,合同的作用都是有限的。这项研究视乎要颠覆原来多合同作用的看法?其实不然。研究进而举了一个例子:美国商业交易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商业纠纷只占很小的比例,大量的商业交易纠纷都是通过商业习惯解决的。在商人们看来,保持伤人之间建立的长期的业务联系比一场官司的胜负重要的多。这是一个典型的行动中的合同作用发挥的特殊例子。原因在于它看似要违背合同本来的意思,也就是说商人们订立合同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应有体现,而转化为合同似乎就是一种“工具”,它只是象征交易的存在而已。而具体出现的情况,处理的结果又是另外一回事。

    我们知道,合同的作用不仅体现在合同的规范性,而且合同里还有违约的惩罚性条款,为什么美国的商人们会对违约条款无视呢?其实他们是知道违约条款存在的,而且也明白因为违约可能出现的高额违约金的惩罚。但是他们宁愿形成一种共识去处理这类事情,就是一种商业习惯,一种商人间的信任和道德。他们靠这个维持交易,即使是出现了违约的情况也不在乎,他们更看重的是持续性的交易。

    这一点上,我们国内的商业交易习惯和美国比起来差别就较大,或许是因为人与人之间的生活习惯不一样的缘故吧。当然,有一个典型另外是我国白酒行业间的合同关系和美国商人间的合同关系是有类似的。

    例如,在白酒行业交易会上,商家们或者经销商往往会订立大合同,涉及金额可能会达到几亿元,但是年底回头发现实际的销售情况金额可能只会有四分之一。根据合同的规定,如果真要弄上法庭,那么会有明显的违约情况出现,而且商人们间也会知道合同要履行已经是不可能了,但是买卖双方很少会真正走到法庭,而是根据商业习惯来处理。他们会认为哪个合同只是一个“意向”而已,或者看做一个订单,及时完不成任务,那么就是“订单”取消罢了,他们会在意下一个订单的来临,所以说此时所谓的合同也就此结束。形成这样一种解决纠纷的办法,应该是行业间长期形成的一种惯例,人们也愿意遵从这种惯例。这就说明了实际运用中的合同并不一定会发挥了它原有的作用,行动中的合同效力大打折扣。

    当然,或者这只是很少出现的惯例。在纷繁复杂的社会中,想要各行各业都能够形成这种惯例不现实。比如一个简单的买卖合同,涉案金额不高,交易没有连续性,那么这样的合同出现了问题,走上法律解决途径的概率会大很多。此类合同只涉及少数人利益,而且买卖容易中断,买卖双方可能没有必要去维持接下来的交易,所以此时的合同效力便发挥作用。

    按照合同的原先规定,违约方会做出应有补偿,接受败局;而如果达成和解,那是意外的好结局。此处主要说明的是适用运用中的合同,当以少数或者一次性的交易为主时,合同的作用范围就很大。

    综上,我们可以小结出以下特点:行动中的合同即实际运用中的合同作用,当某种交易频繁出现,且交易双方比较固定时,合同法的作用范围就较小。而当交易目的以少数或者一次性为主时,当事人就会特别注意合同的适用,合同所起的作用范围就大。当然,这样的分析结论并不是万能的,主要还是看实际交易中的合同所处的境况、目的,还包括合同当事人对待合同看法等因素。

    (作者单位: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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