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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乐安检察院建立案件回访制度促规范执法
作者:戴丽玲 赵敏 发布时间:2014-01-14 14:41:45
近日,江西省乐安县检察院建立案件回访制度,由纪检监察部门对该院已办结案件进行回访,调查了解办案人员有无不文明办案、不廉洁执法的行为,杜绝办关系案、人情案的现象。 “案件回访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是我院结合实际,贯彻高检院《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省委政法委《江西省政法干警执法办案“八不准”》,加强检察队伍纪律作风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干警执法行为,促进干警廉洁办案。”乐安县检察院检察长杨建军说。 据悉,该《制度》规定,应当回访的案件包括:职务犯罪案件、不捕、不诉、撤案案件、民事行政申诉、控告申诉、刑事赔偿案件等。回访对象是: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发案单位。回访的重点是:办案人员有无刑讯逼供、徇私枉法、以案谋私的行为,有无索要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发案单位的吃请、钱物、高档消费及娱乐活动,向当事人索取、摊派、报销办案费用,对控告、检举、申诉和求助、投诉事项推诿不办、压案不查,以及对案件处理结果是否公正的评价等内容。 该《制度》还明确了回访工作要求:对于不捕、不诉、撤案案件,在决定作出后一个月内,完成回访工作,自侦案件在法院判决后效后二个月内,完成回访工作,其他案件适时开展回访工作。根据具体情况,回访对象可以接受该院纪检监察人员上门回访,也可以填写《案件回访反馈表》,对办案人员执法活动进行书面评价,邮寄纪检监察部门。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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