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江苏南通开发区检察院规范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作者:徐德高 姜伟 发布时间:2014-01-15 14:52:59
“接到贵院发来的《纠正违法通知书》,我局已责令相关派出所进行整改,并将该派出所的问题在全分局进行了通报。”近日,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收到了该区公安机关的一封回函。 2013年5月,从外地来南通做废品收购生意的陈某,因多次收购他人盗窃的锁芯,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该院审查起诉。审查案件时,笔录中的一个细节引起了承办检察官的注意:陈某是一个文盲,可为什么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如此连贯,且逻辑性强?带着疑问,承办人提审了陈某。果然,面对检察官的提问,不仅陈某的口头表达能力根本不是如此,而且当问及其所收购锁芯的来源时,她一再表示:“是警察说这些东西都是别人偷来的,我才知道自己收购了来路不正的东西。” 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陈某就有可能不构成犯罪!于是,承办检察官向办案派出所调取了讯问陈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决定从“镜头”前的画面还原讯问全过程。这一查才知道,看似完美的笔录,大部分是陈某在侦查人员的诱供下作出的,还有部分内容陈某根本没有作任何供述,均是侦查人员自行“添加”到笔录中的。 查实上述情况后,该院将案件立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终,陈某因作案数额没有达到犯罪标准,经该院建议,由公安机关作了治安处罚。案件办结后,该院又及时向区公安分局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公诉科负责人告诉记者,2013年以来,该院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过程中,探索出了一个“适用从宽、排除从严”的做法。所谓“适用从宽”,是指只要犯罪嫌疑人声称被刑讯逼供、诱供或者反映侦查机关存在其他违法办案行为的,一律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其反映的内容进行认真核实;“排除从严”,是指经调查核实后,对该项证据是否排除从严把握:确系通过逼供、诱供等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一律排除;在讯问或者取证过程中虽存有轻微违法等瑕疵行为,但是取得的供述或者证言的真实性没有问题的,不予排除。 据介绍,刑诉法实施以来,该院在审查起诉阶段,采用“适用从宽、排除从严”的规则,共对13起“带病”案件进行了防治,其中对3起案件的3份非法证据予以了排除,对10起案件进行了补证,有效保障了办案质量。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