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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履行国家赔偿责任 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
作者: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郭保振   发布时间:2014-01-21 09:54:01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司法的最高追求和最高境界。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不但要依法惩恶扬善、匡扶正义,更要坚持真理,忠于法律,依法修正错误,对因司法的不当行为而对人身权、生命权受到侵害的公民依法进行国家赔偿。只有这样,才能回应群众司法需求,树立司法公信,彰显公平正义。

    依法贯彻落实国家赔偿法,必须破除疑罪从有的错误司法理念。刑事司法关乎人的自由和生命,必须坚持正确的司法理念,遵循刑事司法基本规律,依法审判。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刑事司法原则,是司法实践长期探索积累的刑事审判基本规律,是世界各国法治建设发展的共同结晶,这些刑事司法原则广泛被当代各国写入刑法典。疑罪从无原则不但是对被告人的特殊保护,而且也是对可能涉诉的每一位社会成员的普遍保护,可以有效防止刑及无辜,从而成为整个社会的保障。但在当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疑罪从有司法理念根深蒂固。实践一再证明,疑罪从有往往是造成冤假错案的根源,湖北佘祥林案、浙江张氏叔侄案、辽宁刘凯越案等,无不如此,教训都极为深刻。要牢牢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精神,尊重法治规律,尤其是尊重人类法治文明长期发展积累形成的司法基本原则,坚决摒弃有罪推定,先入为主,疑罪从有、从挂、从轻等错误做法,切实用正确的司法理念指导司法实践,促进司法公正。

    依法贯彻国家赔偿法,必须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成果,是人生而有之,人之为人的最基本权利,每个人都是人权的主体。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原则,依法保障人权是法治的核心,也是良法善治的标志。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为了惩罚犯罪而忽视人权保障,更不能牺牲人权去片面追求惩罚犯罪。只要公民的自由权和生命权受到司法权的不当侵害,符合了国家赔偿法的预设条件,就必须给予依法赔偿。对被宣告无罪的公民,无论是“道德审判”还是“舆论审判”,都不能代替司法审判,都必须尊重司法的裁判结果。要通过国家赔偿,使无辜者得到权利救济,获得物质补偿和心灵慰藉,使破坏的社会关系及时得到修复,正义得到回归和矫正。我们倡导和弘扬法治的人文精神,就是要关心、尊重、体恤权利受到侵害的每一个人,用法治的方式和方法为每位公民构筑享受权利、尊重自由、呵护生命的安全保障。

    依法贯彻国家赔偿法,必须坚持公平正义。公正是法的灵魂和生命,也是法律至高无上的终极价值。正是因为有了司法对公平正义的守护,每个人才能享受幸福和尊严,社会才能蓬勃向前。人民法院每一个判例,都可能为公众的法律信仰添加一块基石;而每一次失误,也都可能成为这一信仰崩塌的链条。虽然错误个案可能只是司法裁判中万分之一的失误,但对涉案当事人却是百分之百的伤害。司法必须坚守公正底线,依法纠正错判是公正的要求,依法予以国家赔偿同样是公正的要求,因为公正比太阳还要有光辉,只有公正才能给公众以信心、希望和力量。法律没有高低贵贱、远近亲疏之分,每一个被宣判无罪的人都有权享受公平正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只有这样,公正才能彰显,公信才能树立,公众才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社会常态,对司法更加信任、充满期待!

    依法贯彻国家赔偿法,必须树立正确的赔偿执法理念。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是法治发展成熟进步的标志。要摒弃国家赔偿是损害公权公信丧失公权公信的错误理念,破除不愿赔、不敢赔的心理藩篱,坚持理性对待赔偿,以平和理性的心态对待赔偿请求人。要更加注重权利救济,充分尊重申请人的各项诉求,切实把国家赔偿作为实现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最大限度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要坚持依法赔偿,严格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坚决纠正克服疑案不赔的错误倾向,依法足额给予赔偿。要把国家赔偿的过程,作为修复公信,彰显公正,树立法治信心的过程,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的温暖、人间的正义和社会的公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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