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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近农村农民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作者: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董抒   发布时间:2014-01-21 10:15:14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农业是安天下、稳民心的战略产业,没有农业的现代化,就不会有国家现代化,没有农村繁荣稳定就没有全国繁荣稳定,没有农民发展小康就没有全国人民全面小康”。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又把推进农村改革放在重要地位,党和国家领导人把“三农”问题摆在突出的位置,充分体现了党中央高瞻远瞩和一贯重视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战略共识和党中央、国务院实事求是的态度和以民为本,同时也表达了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坚强决心。

    一、人民法院的职能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关系

    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担负着打击犯罪,调节社会经济关系,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职责,如何按照党中央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要求,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为“三农”提供优质服务,是摆在我们人民法院面前的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推进农村改革离不开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基层人民法院贴近农村,贴近农民,应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积极运用司法手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民主政治进程,为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离不开人民法院的积极参与,因此人民法院在推进农村改革的进程中,承担着不可推卸且无可替代的历史使命。为此,作为基层法院与人民群众联系最广泛、接触最直接,是人民法院服务基层群众的窗口,服务质量的好坏与推进农村改革息息相关,在思想上应牢固树立“涉农无小事”的观念,在审判好其他案件的同时,应把审判工作的重心面向农民、面向农村、面向农业,要站在维护农村的稳定,促进农村发展的高度,做好审判工作,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发挥审判职能,为推进农村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调处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担负着打击惩处犯罪、调节社会关系,保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和神圣使命,因此,在推进农村改革中, 应全面贯彻落实“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审理好以下几类案件。

    1、刑事审判工作方面。要针对当前农村治安情况,做到哪一类犯罪突出应重点打击哪一类犯罪,突出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食品等农业生产资料、严重损害农民利益、危害农业生产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大对利用职权截留、挪用国家农业财政补贴、农业生产投入和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等各项农业救治款物,侵占农村集体财产等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大对非法占用耕地、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等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大对赌博等严重危害农村社会稳定和破坏选举等危害农村集体民主管理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打击邪教组织、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净化乡风,为推进农村改革营造长治久安的社会环境。

    2、民商事审判工作方面。近年来,党的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的实施,农民种地的积极性空前提高,伴随而来的是土地纠纷大面积出现,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土地权属等纠纷迅速增多,对各类涉农纠纷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并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为相关争议的解决提供司法救济。同时,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方针,依法充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着力做好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积极开展第五次“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处理”活动。对涉及诉讼标的物有很强时令性和季节性的案件,依法快审快结快执,确保生产资金及时到位,不误农时;妥善处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土地征用补偿、农村城镇化建设等群体性诉讼案件,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妥善处理农村婚姻家庭、民间借贷、损害赔偿、相邻权等民间纠纷案件,切实保护妇女、老人、未成年子女和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树立农村新道德、新风尚,构建和谐新农村生活秩序。

    3、行政审判工作方面。 一是针对广大农民群众对行政机关的侵权、违法行为,仍然存在不敢告、不愿告、不会告的现象,加大行政审判的宣传力度,提高人们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主动性。二是依法审理好涉及农村城镇化建设、土地征用等涉农行政案件,从有利于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农业发展、有利于落实农村改革措施的原则,依法受理和及时审理,坚持纠正对农民及农村经济组织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违法行政行为;及时审理好哄抬物价、销售假化肥、假种子、假农药、假食品等引起的价格、技监、工商行政处罚的案件,维护农民利益。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在坚持合法性审查的同时,注意国家相关政策,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教育和疏导工作,注意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公平维护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和涉案农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积极发挥司法建议作用,堵塞行政执法或管理时的漏洞,纠正不当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三、充分发挥便民功能,为推进农村改革提供优质服务

    坚持司法为民宗旨,方便农民群众诉讼。农村群众因其文化层次、法律素养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往往不懂得利用法律的手段来及时有效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为及时将农村纠纷引入法律解决的渠道,人民法院应积极推行便民诉讼措施,不断降低诉讼门槛,努力使司法更具使利性,更赋亲和力,真正做到在思想观念上“亲民”,在工作措施上“便民”,在实际效果上“利民”。

    一是在方便诉讼上下功夫。认真做好立案工作,对符合受理案件的,减少流转环节,依法及时立案,同时做好对小额诉讼的审理;对不宜通过诉讼方式处理的纠纷,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如“速裁庭”寻求解决。细化便民立案工作措施,积极开展电话立案、预约立案。加强诉讼指导和法律释明工作,确保当事人顺利进行诉讼。

    二是在保护弱势群体上下功夫。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诉讼费,不给当事人增加额外的诉讼负担。严格执行最高院关于司法救助规定,突出做好司法救助工作,对农民工追讨工资、工伤赔偿、抚恤、赡养、抚育等14类诉讼案件,符合减、缓、免交诉讼费条件的,应及时办理减、缓、免交诉讼费用,保障广大农村群众合法权益能切实获得司法保护,让有理无钱的农民打得起官司、打得赢官司。

    三是在推行巡回办案上下功夫。大力推行“法庭到村组、法官进农家”巡回办案活动,在各乡镇设立巡回办案点,开展上门立案、调解,方便群众诉讼。在农忙季节实行弹性工作制,利用早中晚时间到案发地开庭、调查、尽量减少农村当事人往返法院、法庭的次数。通过流动法庭的形式,实现由“以法庭为中心”向“以农民为中心”的转变,缩短法庭与农村的地理距离,拉近法官与群众的心理距离。

    四是在处理涉农信访申诉上下功夫。积极开展院领导下乡接访活动,每月由包案领导带领相关庭室人员到各乡镇接访,变上访为下访,对农民上访采取信访人员接访、集中接访、院长接访等形式,认真处理农民群众反映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从源头减少信访的发生。同时建立判后答疑机制,案件承办人给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时,重点对其作判后释法工作,使其明白败诉原因,力求做到使农民兄弟“定纷止争、胜败皆服”。

    总之,作为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贴近农村、贴近农民,积极运用司法手段,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民主政治进程,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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