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丈夫去世留“死亡借条” 妻子被诉替夫还款
发布时间:2014-01-24 08:57:03


    本网讯(余志刚 黄耀浪)  一男子向单位同事借款修缮祖屋,不幸仨月后生病离开人世,留下“死亡借条”。还款期限到后,债权人向其妻讨还借款,其妻以该借条为个人债务为由拒绝偿还,双方发生纠纷。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一审法院判决由被告莫宜好向原告韦松树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从2012年1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付)。

    2012年1月6日,被告莫宜好的丈夫陈松寒因修缮老家祖屋,便出具借条向单位同事韦松树借款3万元。该借条内容为:“今借得韦松树人民币3万元,到2012年12月31日连本带利3.36万元整还清”。2012年4月陈松寒病世。2013年3月,原告韦松树要求被告还款,莫宜好要求待陈松寒的后事处理完毕后再给予答复。同年4月,被告莫宜好以亡夫借款为个人债务为由予以拒绝。为此,原告韦松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从2012年1月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付)。

    被告莫宜好辩称,陈松寒死亡之前本人均不知有此债务,是否有真实借款行为或巳还借款未拿回借条,本人一概不知,故本人否认有借款行为。原告说陈松寒借款用于修缮老家祖屋。被告认为,陈松寒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投资或共同生活开支,其借款应是个人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被告不应该偿还这“死亡借条”之债。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原告韦松树为证实借贷关系出具的《借条》、有陈松寒笔迹的工作记录等材料及被告莫宜好的丈夫陈松寒与韦松树系国有企业上下级同事关系的情况,法院认为被告莫宜好的丈夫陈松寒生前与韦松树借款3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莫宜好否认《借条》上陈松寒笔迹的真实性,但未能举证证实且未申请鉴定,法院不予采纳;原、被告借贷关系发生于陈松寒去世之前,由于被告莫宜好未能举证证明其与陈松寒明确约定与原告借款3万元为陈松寒个人债务,或者韦松树知道莫宜好夫妻间关于婚后财产各自所有及对外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该借款属于夫妻一方生前共同债务,因此被告莫宜好应承担清偿未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的连带责任。

    综合案件情况,法院于是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