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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不和丈夫欲自杀 诉离疑儿非亲生获补偿
发布时间:2014-01-23 14:19:15


    本网讯(毛伟)  因怀疑儿子非自己所生,加之与妻子家庭关系不睦,丈夫上法庭离婚。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审结了该起离婚纠纷案,判决准予原告刘勇与被告周芳离婚,由被告周芳支付原告刘勇精神抚慰金2万元,并就子女抚养问题一并作出判决。

    刘勇与周芳于2009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开始同居生活,之后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由于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因性格不合双方经常吵架,刘勇曾于2013年2月割腕自杀,经及时抢救脱离危险,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刘勇起诉要求离婚,因怀疑儿子非亲生,同时要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2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勇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儿子做亲子鉴定,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被告周芳拒绝。

    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勇与被告周芳经人介绍相识,在相识后不久便同居生活,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由于性格不合,未能充分加强了解与互信。夫妻之间经常吵架,特别是原告因此割腕自杀,致使夫妻感情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故可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刘勇要求对儿子做亲子鉴定而被告周芳拒绝的性质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中被告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并陈述愿意承担损害赔偿,再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可推定男孩与原告的亲子关系不存在。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原告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考虑到原告的心理伤害程度及司法实践,被告提出2万元的精神抚慰金是适当的,故被告要求原告支付2万元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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