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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作者:伍秀春   发布时间:2014-01-24 11:01:41


    我国担保法所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定金和留置。贷款担保的方式主要为保证、抵押和质押。抵押与质押都是物的担保的重要方式。现实生活中有相当部分老百姓对抵押与质押的区别还不是很清楚,下面笔者谈谈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一、含义不同。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

    三、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押物移转占有。占有权是否转移是抵押与质押最本质的区别。

    四、债权人是否有权收取担保物所生孳息不同。在抵押中,抵押期间抵押物所生的自然孽息和法定孳息由抵押人收取,抵押权人无权收取抵押物所生孽息。而在质押中,除当事人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以外,质押期间质押物所生孽息,均由质押权人依法收取。

  五、抵押的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质押的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六、同一担保物上能否重复设定担保权不同。在抵押担保中,抵押物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即抵押人依法可以在同一担保物上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也就是说,法律允许抵押权重复设置,抵押人依法可以同时或先后就同一项财产向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抵押,但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而在质押中,法律不允许在同一质物上重复设定质权。且质押担保须以出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为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所以实践中也不存在同一质物上重复设定质权的现象。

    七、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作者单位:广西全州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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