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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用于非法活动的借贷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
作者:余道治   发布时间:2014-02-11 11:00:44


    【案情】

    江海涛与江思远是同村村民,2013年2月9日晚上(大年三十),江海涛与几个村民在一起赌博,而江思远等一些村民围在桌边观看。由于运气不佳,江海涛很快就输光了身上所有的钱,就向站在旁边观看的江思远借了1万元,并承诺自己如果能赢回本钱就给江思远1千元红包。但事与愿违,江海涛最终把在江思远处借的钱也全部输光。

    几天后,看见江海涛没有还钱动静,江思远就主动向其要债,江海涛却说现在手头紧,让江思远宽限一段时间。在江思远多次催要之后,江海涛只给江思远出具了一张借条。江思远无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江海涛偿还借款。

    【分歧】

    对于原告江思远明知被告江海涛借钱是用于赌博仍将钱借给他,他们之间的借贷关系能否得到法律保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借贷关系真实存在,原告借钱给被告也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1万元借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明知被告借钱是用于赌博,仍将钱借给被告,这种借贷关系违反了法律规定,属非法借贷关系,不应受法律保护。

    【评析】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本案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原、被告双方的借贷行为是否有效?二是如果原、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无效,应当如何处理?

    一、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其构成要件有三: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三个要件缺一不可,如果不符合这三个构成要件,就有可能是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或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第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在本案中,虽然原、被告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原告借钱给被告也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但这种原告明知被告借钱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仍将钱借给被告的借贷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

    三、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3条规定:“在诉讼中发现与本案有关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制裁的,可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也就是说,本案中法院可以对原、被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对于原告借给被告用于非法活动的1万元钱可以依法收缴。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存在一个认识上的误区,认为自己反正不参与非法活动,借钱给他人,他人如何使用这些钱,是否用于非法活动与自己无关,自己只要按约定收钱就行。从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得知,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

    (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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