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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甥贷款未还 姨夫和邻居作担保被判共担责
发布时间:2014-02-13 10:10:33


    本网讯(黄曾珍)  2011年的一天,家住天峨县的王瑞福来到南丹县车河镇小姨家探亲,称想种植杉木,但资金不足,姨夫莫远德和邻居刘加元为其贷款提供担保。谁知王瑞福因资金周转不灵未按时归还借款,好心帮忙的莫远德和刘加元因此被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丹县支行一并告上法庭。

    2011年5月31日,王瑞福作为借款人、莫远德、刘加元作为担保人,与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丹县支行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丹县支行借款3万元给王瑞福,用于杉木种植,最后一笔贷款的还款期限为2013年5月31日,年利率为8.528%,如逾期不还款,按年息8.528%上浮50%计收罚息,莫远德、刘加元此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签订后,农行当日便以自助循环的方式向王瑞福发放了借款3万元,但贷款到期后,王瑞福却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13年7月31日仍拖欠农行借款本金、利息共计33 938.88元未归还,为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丹县支行将王瑞福、莫远德、刘加元被列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

    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丹县支行与被告王瑞福、莫远德、刘加元于2011年5月31日签订的《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为有效合同。原告依照合同的约定发放了3万元借款给被告王瑞福,王瑞福亦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现王瑞福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支付相应的罚息,并归还借款本金、利息给原告。

    莫远德、刘加元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原告要求作为王瑞福债务保证人的莫远德、刘加元二人对王瑞福尚欠的借款本息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遂于2014年2月13日作出判决:一、被告王瑞战福归还借款本金30 000元、利息3 938.88元,共计33 938.88元,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丹县支行;二、被告王瑞福从2013年8月1日起至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之日止,支付罚息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丹县支行,罚息以所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双方签订的《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三、被告莫远德、刘加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648元由被告王瑞福、莫远德、刘加元共同承担。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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