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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帮燃放烟花炸伤眼 购买者销售者齐担责
发布时间:2014-02-13 09:33:26


    本网讯(李晓理)  销售烟花爆竹要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购买燃放烟花爆竹也须高度谨慎,否则就会给他人生命财产带来危害和灾难。日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审结一起村民燃放烟火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销售者和购买者共同赔偿受害人10.5万元。

    去年的一天傍晚,郑州市郊区农村居民刘某因家中办喜事燃放烟花,邻居青年王某热情地上前帮忙燃放。一连放了好几支都效果不错,然而在点燃一支较大的烟火时,烟花的火焰突然就地爆裂,将帮助燃放的王某的左眼炸伤。经过当地医院诊断,王某的左眼伤情严重,最后不得不实施摘除手术。经法医学鉴定,王某的伤情构成五级伤残。

    王某认为自己是应刘某的请求帮忙燃放烟花而受重伤致残,刘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某则认为他和王某之间没有明确的委托法律关系,燃放的烟花有质量问题,王某应当向烟花的销售商或生产商主张权利,本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无奈王某将邻居刘某和烟花的经销老板李某诉至郑州市二七区法院,要求赔偿其因为受到烟花伤害的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烟花爆竹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因销售不合格产品造成他人伤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烟花爆竹购买者在实施燃放过程中,操作不当或不尽周围安全注意义务,伤及无辜造成损害亦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此案经法官主持调解,刘某同意一次性向邻居王某支付赔偿6.5万元;烟花销售老板李某一次性赔偿王某4万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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