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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住院死亡 医院抢救不及时被诉赔偿
发布时间:2014-02-13 10:02:45


    本网讯(甘永兴)  近日,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2013年8月13日,原告田某、代某之子田某某(生于2008年12月5日)因感冒入被告某医院就诊,该院以“猩红热”收入住院,当日傍晚田某某情况有所好转,到当晚22时许病情加重。二原告在住院部四处找医生,未找到一个医生在住院部值班,万般无奈的原告找遍住院大楼,终于找到一个正在漱口的护士,该护士还咒骂原告,原告无奈只好返回病房,看到孩子已经快要死了,又急忙跑出病房找到已经漱完口的护士,该护士跑到病房不是查看和抢救孩子,而是在垃圾篓里找到未写任何名字的输液瓶写上田某某的名字,写完后,田某某已经在病床上停止了呼吸。

    被告在田某某病危时未采取任何急救或转院措施,未履行任何抢救义务,田某某死亡近一天一夜到封存病历时一直未签发任何病危通知,被告消极的履职行为,严重违背了医疗护理常规,最终导致了二原告之子死亡的后果。后二原告进行上访,并申请有关司法机关提供法律援助,经云南省昭通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鉴定该事故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被告承担次要责任。

    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交通费、医疗事故鉴定费、住宿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251559.00元的40%即100623.60元。

    鲁甸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真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告某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田某、代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交通费、鉴定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520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3831.00元,减半收取1915.50元,由原告承担1277.00元,被告承担638.50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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