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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车祸致腿残疾诉讼七年 法院调解助维权
发布时间:2014-02-17 11:21:32


    本网讯(丁涛 杨丹)  “为这条腿我打了三个官司,历时七年,现在调解结案仅半个月就拿到了钱,我这不是做梦吧?”拍着自己的残腿,欧阳云(化名)直到支票真实地握在手中时,仍不敢相信这是真的。

    年近七旬的欧阳云系汉寿县龙阳镇某村村民,2006年4月的一天被一起交通事故中撞飞的摩托车撞至右腿胫骨和腓骨粉碎性骨折,随即送往汉寿某医院就诊,行右胫腓骨开放复位钢板内固定术,后在复查中发现内固定钢板断裂,致病情加重。2007年7月30日,欧阳云向湖南省汉寿法院起诉,将汉寿某医院及内固定钢板经销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同期治疗及后续治疗费。在历经好几次鉴定后,法院于2008年11月18日做出由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9734元的判决,告知原告在钢板取出后,可就产品质量及后续治疗费用另行起诉。

    2010年12月14日,欧阳云再次向汉寿法院起诉,要求汉寿某医院赔偿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审理中,经过司法鉴定,被告汉寿某医院不存在医疗过错,不构成医疗事故。案件的焦点集中在了断裂的内固定钢板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原告欧阳云自身是否存在过错,然而欧阳云始终不同意将断裂的钢板取出进行质量鉴定。汉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之后,欧阳云上诉至常德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认为钢板质量是否存在问题是关系到赔偿责任由谁承担的重大问题,将案件发回汉寿法院重新审理。

    重审过程中,欧阳云要求将钢板的生产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断裂钢板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关键,生产公司强烈要求进行质量鉴定,而欧阳云坚决不同意进行鉴定。案件陷入原审时遭遇的困境,承办法官周洪没有放弃,数次做双方的调解工作,欧阳云终于松口,同意对取出的断裂钢板进行质量鉴定。

    眼看案件又将因漫长的鉴定期陷于停顿状态,但事情往往是“山穷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当生产公司了解到鉴定费用高达2万元时,犹豫了。周法官抓住机会,向钢板生产厂家释明鉴定后如若钢板有问题的后果,建议其不如将鉴定费用补偿给原告。同时邀请分管领导及庭长做医院的工作,劝说其能进行调解。

    几个回合下来,欧阳云、医院、生产厂家终于在农历腊月27日达成调解协议,由医院与生产厂家共同补偿欧阳云损失90000元,并约定于正月十五以后兑现。

    2月14日,正月十五元宵节,汉寿法院民二庭法官将9万元现金支票交送到欧阳云手中,至此一起长达七年的损害赔偿纠纷真正案结事了了。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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