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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校门口横穿马路被撞拖行数米获赔6万多
发布时间:2014-02-18 09:03:50


    本网讯(赵令崧)  一6岁男童上学走到学校门口欲横穿马路进入学校时,被一辆客车撞伤并拖行数米远,因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男童把实际车主、挂靠单位、某保险公司一并告向法庭。近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判决由某保险公司分别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60 589.11元,扣除已垫付的10 000元,还应赔偿50 589.11元(韦明军支付的16 526.36元应在此赔偿款中予以抵扣并返还);驳回男童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3年4月22日13时50分,被告韦明军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南丹县的月里镇街上往巴峨村方向行驶,行至巴峨小学路口,因韦明军驾车遇行人横过道路时,车速过快,避让不及时,致使小客车撞向正横穿过马路的男童,造成男童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责任认定,韦明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男童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小型普通客车的实际车主是韦明军,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营运。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事故发生造成男童受伤后,韦明军安排车辆先行将男童送到镇卫生院治疗,其在将车上人员安置好后也到达卫生院,并开车将男童送至县城医院治疗,2013年6月24日出院。2013年8月16日,男童再到县城医院复查并住院作内固定取出手续,同月27日出院。两次共住院75天,带药回家治疗60天,住院治疗期间由父亲一人陪护。治疗花去医疗费26 633.66元,韦明军已付16 526.36元,保险公司垫付10 000元,余款107.3元男童方自付。2013年8月28日,经鉴定男童的伤残等级为十级、所需后续治疗费为50000元。

    因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男童把韦明军、某运输公司、某保险公司一并告向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250643.30元。

    法院认为,被告韦明军驾驶机动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车速过快,遇到行人横过道路,避让不及时,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应负该事故主要责任。男童在横过道路时,本人及监护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法院予以确认。

    本次事故韦明军责任较大,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男童自行承担20%责任。该肇事车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对男童的损失应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两项保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被告韦明军与某运输公司互负连带责任按8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男童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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