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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油一大爷商场摔伤 二审获赔1.2万元
发布时间:2014-01-29 10:45:18


    本网讯(兰有斌)  老翁商场里走路摔伤,引发健康权纠纷。日前,四川江油市民何大爷在该市某商场摔倒致伤索赔一案,经绵阳市中级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二审,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江油市某商场对何大爷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支付赔偿款1.2万元。至此,这起费时半年之久的健康权纠纷案件终于了结。

    2013年5月9日午后1时许,何大爷与老伴逛街后,进入某商场正门,他率先沿着商场内靠右的斜坡通道前行,大约往前走了60余米,突然“扑通”一下摔倒在地板上。当天下午2时20分,何大爷被家人送往江油市某医院救治,住院治疗至5月17日,病情较之前明显缓解。

    何大爷出院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腰5椎体滑脱症、原发性高血压2级、高脂血症等多种疾病。何大爷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4854.57元,出院后门诊复查费用102元。2013年6月14日,经法医鉴定:何大爷腰部损伤伤残等级为九级。

  6月30日,何大爷委托律师以健康权纠纷为由,将某商场诉至江油市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对方赔偿他各种损失51238元的70%,即35866.6元。

  法院认为,商场作为从事经营活动场所,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但该商场只是部分尽到了安全义务保障,所以对原告何大爷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何大爷本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且在进入被告的商城内并已走了60余米的情况下,如能稍加细心观察,即便被告的提示性标示不太明显,也能从商城内货柜的摆放位置看出地势的变化。因此,何大爷对自己摔伤应承担主要责任。

    2013年9月中旬,江油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商场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何大爷赔偿款9143.76元,并驳回何大爷的其他诉讼请求。何大爷不服一审判决,向绵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上述协议。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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