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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产子补办结婚证 婚后三年妻诉离未获准
发布时间:2014-02-20 15:56:08


    本网讯(徐朝飞)  男女同居多年且生育子女后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三年妻子又以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性格不和,常为琐事发生吵打为由诉求离婚。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纠纷。

    女方杨仕润与男方范孝祥于2006年9月自由恋爱后同居生活。同居后于2007年6月8日生育女儿;双方于2010年6月28日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了结婚证。2013年11月,妻子以婚前对男方了解不够,感情基础薄弱,草率与其婚,婚后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已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为由到法院诉求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同居多年且生育子女后方登记结婚,充分说明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有坚实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虽然在共同生活中产生一定矛盾,但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珍惜以往的感情,多为家庭和孩子着想,正确处理生活矛盾,夫妻感情是能和好的。

    原告要求离婚,但未能提举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的诉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不准离婚。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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