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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牌驾驶致伤残 驾驶员反诉被驳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4-02-24 11:40:21
本网讯(彭竹枫) 一男子无牌无证驾驶摩托车与他人发生碰撞,导致他人伤残十级,原告反遭被告起诉。日前,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判决被告黄友生承担此次事故70%的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2973.33元,并驳回了被告的诉讼请求。 2014年1月8日,被告人黄友生未戴安全头盔,且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峡江县金江乡金滩桥路段,在绕过同方向道路右侧停放的车辆后占道行驶,与迎面由原告许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被告均受伤入院,且原告许云木损伤程度为伤残十级。 事故发生后,因原告与被告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将被告诉至法院。被告人黄友生以原告许某某违章超速且占道行驶引发交通事故为由,反诉原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赔偿被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8万余元。 经查明,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告人黄友生无牌无证且占道行驶导致原告许某某损伤程度为十级,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被告承担此次事故70%的责任,原告承担此次事故30%的责任。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黄友生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许某某经济损失30973.3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共计32973.33元。二、驳回被告黄友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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