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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子成年不尽孝 三姐妹携老母法庭索赡养费
发布时间:2014-02-24 14:14:28


    本网讯(丁友才)  近日,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儿子不养老的赡养纠纷案。贺家三姐妹携80岁母亲刘某诉哥哥贺成不尽赡养义务而上法庭,法院经调解四兄妹自2014年1月起每人每月各支付母亲刘某300元生活费,每半年支付一次,对医疗费、丧葬费用按实际支出四人均摊。

    刘某与老贺婚后共生育四个子女,哥哥贺成是老大和三个妹妹均已成家,老贺去世后刘某一直一人生活,靠三个女儿给钱物接济生活,生病也无人照顾和支付医疗费用,贺成虽是儿子住在母亲身边,但很少关心照顾母亲,也不给付钱物。

    因此,兄妹间多次协商母亲养老问题,与哥嫂间产生分歧,于是三姐妹与母亲商定通过法院解决,但母亲认为三姐妹已尽赡养义务不愿意将其告至法院,只是儿子贺成未履行义务,可法律规定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诉讼主体应将子女均作为被告起诉,故母亲刘某只好将四兄妹一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刘某生育的四个子女均应对其尽赡养义务给付赡养费,且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在给付费用上也应均等,针对三姐妹已经履行义务的情况,仅哥哥贺成未尽赡养义务,故法院通过情、理、法耐心的调解工作,达成了上述协议,母亲由二女儿照顾生活起居,解决了刘某的生养死葬问题。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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