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为还50万元欠款利滚利10年内他欠下4000万元巨债
作者:王春 永检 发布时间:2014-02-25 09:34:35
1994年至2013年,将近十年时间,林某都在编织各种谎言,拆东墙补西墙,他向自己的亲戚、朋友、同学、工友,以做生意融资需要,四处借款,欠下4000万元。2013年8月,他自知这一生都无力偿付这笔巨额欠款下,仍从工友林某处借了100万元,答应10天后归还,而这笔钱,他作为利息付给了另两个债权人,仍寄希望于从该二人身上再借一笔钱,缓解自身压力。 欠债始于办豆奶厂,现年50岁的林某,是原浙江温州永嘉楠溪江啤酒厂员工,1994年,他借款和友人合资创办了一个豆奶厂,但因经营不善,导致亏损停产,因此欠下50万元债款。 为了偿还之前的借款和利息,林某一直将之后借来的钱弥补之前的漏洞。从2008年起,林某虚构投资房地产、土地投标、铝合金窗架招标、电梯招标等资金使用用途,以支付高额利息、分红为诱饵,骗取高某、董某、鲁某、谢某等十多人近4000万元用于支付借款和利息。 这十多个债权人,有的是林某的亲戚朋友,有的是林某工友的朋友,多为高额利息和分红所吸引。2005年至2009年,林某支付给债权人的月利息基本为2分至2.5分,2009年开始,利息逐渐升高,一般达到5分至1角,到后来利息无法控制,往往100万元借款,半个月就要支付15万元利息款。为了偿还不同的债权人利息,林某只好四处周转,欠下的债务也就越来越多。 林某借钱主要为了还利息,他生活节俭,他名下两处老宅,还是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置办下的。此外,早些年,他和妻子合买的上塘大自然小区套房,归在妻子名下。 林某坦言,妻子并不知道他在外欠下巨债,以为他在外和人合伙做生意,也曾帮他借了200万元。 谎言终将有被戳破的一天,2014年1月13日,林某无力偿还本息,被债权人举报被抓。 根据2010年 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四条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 林某集资的款项没有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已经涉嫌集资诈骗罪。2月21日,永嘉县检察院以非法集资罪将其批捕。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