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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闹离婚 继女自愿替继父承担生母扶养费
发布时间:2014-02-26 15:40:17


    本网讯(简小利)  通常的离婚纠纷不吵个天翻地覆,也要反反复复折腾好一段时间。然而,近日,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当和谐的离婚案件,原、被告双方自动达成了离婚协议,从始至终没有一句争吵。

    2014年2月11日上午,原告陈洪林将离婚诉状递交到营山法院,请求法院调解他与被告李丽君离婚。

    2月11日下午,营山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在第二审判庭进行了调解。调解中查明,原告陈洪林与被告李丽君系二婚结合,于1955年10月开始同居,随后又进行了结婚登记。原、被告双方未生育共同子女,而被告李丽君婚前已有一子一女,儿子吴亮跟随前夫生活,女儿李莎莎一直随原、被告共同生活。李莎莎现已成人并参加工作。

    原本很稳定的组合家庭,却因李丽君从2009年起出现精神分裂症,经常外出不归家,而变得支离破碎。经过多方治疗,目前李丽君的精神情况已好转康复。但由于这一变故,致使陈、李双方至今已有2年多没有在一起生活,陈洪林感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调解离婚。

    相对以往的离婚案件,这次的调解工作比较轻松。陈、李双方没有发生过任何争执,只是陈洪林坚持要求离婚,李丽君表示同意离婚,只要按照离婚协议办理就可以了,而陈洪林则表示同意离婚协议的内容。

    女儿同意父母离婚,愿意替继父承担给付生母扶养费的义务。在陈洪林提起诉讼离婚后,其与被告李丽君经过营山法院法官调解,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1、原告陈洪林与被告李丽君离婚;2、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切共同财产归原告陈洪林所有;3、自原、被告离婚后,原告陈洪林每年给付被告李丽君生活扶养费3万6千元,直至被告李丽君有生之年为止(该费用每年2月底给付,并将款汇入李丽君儿子吴亮指定的账户上);如果原告陈洪林有其他意外情况发生或先于被告离世,则由其女儿李莎莎继续按年支付该费用。4、双方离婚后,原告陈洪林应继续为被告李丽君按年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直至达到应缴纳年限15年为止。

    而作为在场人之一的李莎莎,则表示同意父母离婚,且向法庭承诺,“如果父亲出现意外或先于母亲离世,我自愿替父亲继续支付母亲的生活扶养费,每年3万6千元,直到母亲百年归逝”,并向法庭提交了早已写好的书面承诺。

    营山法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认定,遂根据该协议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化解了这起离婚纠纷。(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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