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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告父索抚养费 爷爷与外公法庭争抚养权
发布时间:2014-02-27 10:52:17


    本网讯(陈小龙)  爷爷说:“孙女我来抚养,抚养费全部由我来出。”外公说:“外孙女已经随我和女儿在一块生活了5年,已经是我生命中的一部分,凭什么由你来抚养。”2月21日,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特殊的爷爷与外公的抚养权之争。最终在主审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一致的调解协议:原告陈某随原告母亲黄淑生活,被告陈强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200元。

    2007年6月,黄淑与被告陈强在彭泽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同年12月23日生下了原告陈某。2008年10月8日,黄淑与陈强夫妻感情破裂,经彭泽院判决准许离婚。因被告未到庭,故当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情况问题未作处理。法院判决后,原告陈某一直随母亲黄淑和外公黄华生活。

    2010年10月份,黄淑再嫁后,陈某就一直随外公生活,生活费用全部由母亲和外公承担。2013年12月份,原告以其母亲黄淑独自抚养其成长较困难、且被告未尽抚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立抚养关系并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

    庭审过程中,原告的父母亲均未到庭,他们均委托了自己的父亲(即原告的外公和爷爷)作为这起案件的代理人处理该抚养案件。原告爷爷在庭上表示:自己有两个儿子,现在的大儿子也就是孩子的父亲已经入赘人家,做了上门女婿。小儿子到了成婚的年龄但是因为家庭的经济状况,所以一直没有结婚。两个老人现在独自在家,身边没有一个孩子陪伴很是孤独,况且自己也很喜欢这个孙女,所以希望抚养原告,抚养费全部由被告和自己承担。

    原告的外公向法庭表示:我和原告的母亲已经抚养原告5年了,我们已经有了很深的感情,孩子已经成为我生命中的一部分。况且原告在这边也也已经入学,接受了比较好的教育,孩子由我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所以不同意由被告抚养。

    法官经过了解认为在孩子已经熟悉一个环境的情况下,突然改变环境对孩子的成长较为不利。经过主审法官做工作,原告的爷爷同意孩子随原告母亲生活,由原告外公代为照料,故双方达成了上述的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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