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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为保父亲坟打官司 为保邻居情法官巧调解
发布时间:2014-02-27 12:00:40


    本网讯(赵全能)  近日,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龙头山中心法庭成功调解了一桩物权纠纷案。

    原告刘绪德向法院起诉称:其与被告林明跃、杨杰海本是邻居,但二被告修建房屋需要用沙子,便不顾平日情分的其我父亲坟旁开始挖沙,多次阻止二人,但是二人不听劝阻,在其父亲坟旁挖了一个将近两米左右的大坑,导致刘绪德父亲的坟有垮塌的危险。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二被告(林明跃、杨杰海)将坟旁的土坑恢复原状。

    被告林明跃、杨杰海辩称,他们挖沙时也没有想到会产生这么严重的后果,而且原告父亲的坟墓并没有垮塌,因此原告的诉称不成立,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二被告因修建房屋需要用沙,便没有经过原告的同意,私自在原告父亲坟墓边上挖沙,致原告父亲坟墓处于垮塌的危险中。但考虑到损害后果并未有出现,只要二被告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可以避免损害后果的出现。而且原被告之间系邻居,为维护邻居关系,以调解方式结案能起到最好的效果。

    经法院努力调解,二被告自愿在原告父亲坟墓边上上修建一堵挡墙,以保护原告父亲的坟墓不出危险。

     法理分析: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权利人合法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一旦权利面临危险时,则有权要求行为人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同样,民事行为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财产,也不能因自己的行为而致使他人的合法利益处于危险中。

    作为死者安息之地的坟墓不容侵犯,本案二被告因自己采沙的行为造成坟墓不牢,应当承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防止损害后果的出现,以保护原告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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