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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例中看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的区别
作者:覃志宏   发布时间:2014-02-27 14:11:06


    【案情】

    零青是某村的村民,于2012年办理了结婚登记。零青结婚后,因与其兄弟共同生活不方便,要与兄弟分家,建造自己的一栋新房子。经与家人商量后,决定砍伐自家的杉木用于做建房材料,以减轻建房经济负担。

    2012年10月,零青在未向林业管理部门办理取得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本屯“坡农”(地名)的自家林地,砍伐林地上的杉树共194株。后本村村民文某认为所砍的部分杉木是零青越界误砍,即将部分杉木运走出售,零青将余下的杉木运回家中存放准备用于建房。

    2013年3月30日,田阳县林业公安部门接到群众对零青乱砍伐林木一事的举报,遂书面传唤零青,要求其次日主动投案自首。次日,零青主动到田阳县林业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供述砍伐林木的事实。

    经百色市林业勘察设计院田阳县调查设计队勘查和计算,零青砍伐的林木总蓄积14.2142立方米,出材9.8671立方米。经田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砍伐的林木价值5920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分歧】

    本案被告人零青的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还是构成滥伐林木罪,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零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砍伐其承包经营管理的林木,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零青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砍伐自家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应构成滥伐林木罪;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的区别有几下几点:

    1、犯罪客观方面不同。盗伐林木行为纯属是无采伐许可证的采伐行为,行为人是在林木所有人、看管人或主管机关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秘密采伐不具有所有权的森林或其他林木,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性质;滥伐林木行为以违反森林法规为前提,客观行为包括有采伐许可证而不按照其规定要求的采伐行为、无证任意采伐具有所有权的林木或其他林木的行为。

    2、犯罪主观方面不同。盗伐林木罪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滥伐林木罪主观上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其主观内容都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

    3、犯罪对象不同。盗伐林木罪行为人盗伐的对象则是既无所有权也无采伐权的森林和其他林木。而在滥伐林木罪行为人滥伐的对象是具有所有权或者采伐权的森林和其他林木。

    滥伐林木罪的构成:

    1、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

    本案中,被告人零青未向林业管理部门办理取得砍伐许可证,就擅自砍伐自家林木,总蓄积量14.2142立方米,数量较大,违反了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的规定,其行为应构成滥伐林木罪。

    (作者单位: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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